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
行政审批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办审[2002]141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指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人员,对业务承办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催办的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遵循“领导授权,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查处违章办理、拖延办理;公正、快捷、负责地处理行政审批的事务;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保障和促进依法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督办工作在行政审批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窗口服务中心设立督办组。
第二章 督办范围及任务
第五条 督办对象: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含借、聘用人员)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
第六条 督办范围:督促检查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勤于政务;是否消极怠工,贻误工作;是否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完成办理任务;督促延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查处违章办理以及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谋私的违纪行为,由厅监察室处理。
第七条 督办的事项:
(一)申办者及上级交办审批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厅领导交办审批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督办组认为应当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督办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督办机构为二级督办制,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配备专职督办员;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设一名兼职督办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