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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367号 2002年12月5日)


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宿国税发[2002]18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的精神,蛹衬系农业产品中“其他动物组织”类货物,应当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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