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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
本市行政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沪府发(2001)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2)18号),现就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行政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工作程序
  (一)健全受理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及审批决定的送达。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同一审批事项,由牵头机关设立受理窗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的办法。
  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做到一次告知后即能受理。
  (二)规范工作流程。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每个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并制定清晰规范的审批运作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按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决定;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不得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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