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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2]97号 2002年12月10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情况的函》(黑地税函[2002]8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地税发票工本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64号)试行期已满,鉴于地税发票工本费试行收费标准比较切合实际情况,除刮奖式定额发票(刮刮乐式发票)外,其它各类地税发票工本费可继续按黑价联字[20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由于刮奖式定额发票(刮刮乐式发票)增加防伪技术措施,印刷费用加大,印刷成本提高,试行收费标准偏低,参照外省市的同类发票收费标准,决定适当提高刮奖式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三、为适应地税发票改革工作的需要,对新增的卷式刮奖发票、微机打印刮奖发票工本费进行了核定(详见附表二、三)。
  四、刮奖式定额发票、卷式刮奖发票和微机打印刮奖发票工本费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上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执行到2004年12月末,届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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