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公布)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议案,决定对《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新汽车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