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辞职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石家庄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的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由组织选派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协定(含聘任),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一般为5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没有结案的;
(六)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应辞职的公务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批复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同时发给本人《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超过15天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