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 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十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六)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七)一般不同时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高评委会的委员。
第八条 高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九条 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四)原则上是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事厅审批,发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中央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须经省职改办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评审组成员,省人事职改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