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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粤人职[1998]16号) 2002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高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原则上对应省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设立,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高评委会由省人事厅批准设立。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由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 高评委会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担任。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限的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个别专业正高级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其正高级资格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简称评审组,下同),评审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有正高评审权的,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高评委会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组建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的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评审组成员可作适当调整,但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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