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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二)年审仍采取执收单位报审和审验部门上门审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安排审验。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审验的单位,应在安排时限内提出延审申请,但延审时限不得超过2003年4月30日。
  (三)实施收费单位要如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年审报告书》,主动提交《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2002年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账簿、财务报表等。
  (四)价格主管部门在审验中要将审验情况记录在案,经审验合格的单位方可换发《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
  (五)审验中对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六)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以及未进行更换《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原《收费许可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无效,若继续收费,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具体要求
  (一)经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方可换发新证,同时收回原《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存档工作。
  (二)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收费资质的相关文件,认真履行审验、换证手续。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资质认证职能部门的沟通,取得收费部门和收费单位资质的有效信息,把住收费准入关,以保证发证质量。
  (四)统计汇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审规程统一下达结论,详实录入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总额。充分利用收费软件系统功能,真实反馈年审综合情况,遵守《收费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建档、归档工作。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经逐级汇总后,于2003年6月5日前将年审情况统计汇总表(包括上报盘)及统计分析报告上报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
  附件:
  1、在哈的省直、中直单位审验、换证时间安排表
  2、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通知书(略)

  附件1:

在哈的省直、中直部门审验、换证时间安排表



  时间      	部门
  1月6日-1月10日	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及各系统办班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
  1月13日-1月17日 	(各种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物价
  1月6日-1月9日	文化.旅游.广电.档案
  1月10日 		地震.人防.气象
  1月13日 		测绘
  1月14日-1月15日 	法院.检察.公安
  1月16日-1月17日 	民航.铁路
  1月20日-1月24日 	新闻出版.物价.计划.环保
  2月17日-2月2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
  2月24日-2月28日
  2月17日-2月18日 	外经贸.外办.计划生育
  2月19日-2月21日 	金融
  2月24日-2月26日 	医药.林业森工.海关.统计
  2月27日-2月28日 	信息产业.政府其它部门.出入境检疫
  3月3日-3月7日 	经贸.民政.烟草
  3月10日-3月14日 	技术监督
  3月17日-3月21日 	教育(大中专院校).党校.体育
  3月24日-3月28日
  3月31日-4月4日
  3月17日-3月21日 	卫生
  3月24日-3月28日 	交通.建设
  3月31日-4月2日 	审计.工商.财政.税务
  4月3日-4月4日 	科学技术.人事
  4月7日-4月9日 	水利
  4月10日-4月11日 	农业.畜牧.粮食
  4月14日-4月18日 	国土资源
  4月21日-4月25日 	其他
  4月28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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