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审仍采取执收单位报审和审验部门上门审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安排审验。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审验的单位,应在安排时限内提出延审申请,但延审时限不得超过2003年4月30日。
(三)实施收费单位要如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年审报告书》,主动提交《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2002年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账簿、财务报表等。
(四)价格主管部门在审验中要将审验情况记录在案,经审验合格的单位方可换发《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
(五)审验中对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六)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以及未进行更换《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原《收费许可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无效,若继续收费,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具体要求
(一)经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方可换发新证,同时收回原《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存档工作。
(二)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收费资质的相关文件,认真履行审验、换证手续。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资质认证职能部门的沟通,取得收费部门和收费单位资质的有效信息,把住收费准入关,以保证发证质量。
(四)统计汇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审规程统一下达结论,详实录入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总额。充分利用收费软件系统功能,真实反馈年审综合情况,遵守《收费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建档、归档工作。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经逐级汇总后,于2003年6月5日前将年审情况统计汇总表(包括上报盘)及统计分析报告上报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
附件:
1、在哈的省直、中直单位审验、换证时间安排表
2、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通知书(略)
附件1:
在哈的省直、中直部门审验、换证时间安排表
时间 部门
1月6日-1月10日 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及各系统办班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
1月13日-1月17日 (各种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物价
1月6日-1月9日 文化.旅游.广电.档案
1月10日 地震.人防.气象
1月13日 测绘
1月14日-1月15日 法院.检察.公安
1月16日-1月17日 民航.铁路
1月20日-1月24日 新闻出版.物价.计划.环保
2月17日-2月2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
2月24日-2月28日
2月17日-2月18日 外经贸.外办.计划生育
2月19日-2月21日 金融
2月24日-2月26日 医药.林业森工.海关.统计
2月27日-2月28日 信息产业.政府其它部门.出入境检疫
3月3日-3月7日 经贸.民政.烟草
3月10日-3月14日 技术监督
3月17日-3月21日 教育(大中专院校).党校.体育
3月24日-3月28日
3月31日-4月4日
3月17日-3月21日 卫生
3月24日-3月28日 交通.建设
3月31日-4月2日 审计.工商.财政.税务
4月3日-4月4日 科学技术.人事
4月7日-4月9日 水利
4月10日-4月11日 农业.畜牧.粮食
4月14日-4月18日 国土资源
4月21日-4月25日 其他
4月28日-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