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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
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2]88号 2002年12月3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驻哈中直单位及驻哈部队: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2002年11月30日前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同时换发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机构及对象
  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发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其依法取得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原发证机关收费审验的同时,换取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换证时限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结束。在哈的省直、中直单位《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负责审验、换证。在哈的省直、中直部门审验时间安排见附表。各地具体审验时间在以上时限内自行安排。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有关规定严格审理,不得走过场。各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组织所属收费单位积极配合年审机构搞好审验、换证工作。
  三、审验内容
  (一)收费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确认资质的有效性。
  (二)对增减的收费项目,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办理了注销、变更手续。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包括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是否一致,有无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及其收支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验的事项。
  四、年审、换证程序和方法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对所辖收费单位下发年审、换证通知书,做好部署、公告等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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