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市农业
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津价检[2002]546号)
市农机服务中心、有农业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农机局、水务(水利)局、供电分公司(供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9月4日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指示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委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全市将统一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生产性费用中由政府实行定价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乡、村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标准收取水费的:
4、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6、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的;
3、未实行同价地区电价水平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