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
驾驶员岗位职业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计价费[2002]1858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新运计财(2002)2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我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岗位职业培训收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700号文件规定的培训考试范围修改为交通部《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第7号令)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