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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及附件”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237号 2002年12月5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随着近两年金税工程在我省的广泛推行,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纳税评估工作已在全省普遍开展,我省高平台征管软件也进行了升级,原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已不适应目前征管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议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期间均按公历年、半年、季度、月度起讫日期确定,会计结账日也以公历年、半年、季度、月度最后一天为准。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必须按月度公历起讫日期编制月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省局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填表说明。自2003年1月起,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一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附报资料。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完整性的审核。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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