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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疗证
历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2]382号 2002年12月13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2]173号)已同意由各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收取医疗证历本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定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制发的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标准为每本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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