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为人未经授权或者追认,以权利人的名义订立的调解协议,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六、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调解协议有效的,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审理准予变更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八、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经审理其请求成立的,应当判决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撤销。
原告同时要求对原纠纷一并处理的,应当按照原纠纷的性质和事实依法处理。
被告要求对原纠纷一并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九、当事人一方请求履行调解协议,经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应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以原纠纷进行诉讼。经告知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的执行
十、当事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方予执行。
十一、当事人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的,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公证机关签发的公证书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其他
十二、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一审民事案件,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级别管辖的范围内;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或者人民法庭审理,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
十三、曾经参与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
十四、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
《若干规定》及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