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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63号 2002年12月13日)


  最近,据部分市、州反映,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偏高。经调查、测算,为支持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叫)及《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由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小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46号)文件明确的按6%-10%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为按6%-15%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原湘国税函[1999]246号文件中有关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事项仍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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