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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航
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529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南宁站:
  报来《关于民航收取延伸服务费的请示》悉。为适应民航货运市场需求,拓宽服务领域,促进民航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局《关于重新下达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民航货运延伸服务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站开展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时,增加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开展航空货运延伸服务应当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在承运人(或代理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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