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收入的增幅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综合运用税收、预算、国债、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手段,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扩大有效财源,为财政增收创造稳固坚实的基础。
(二)改进和完善财税制度,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严格执行税源转移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保证市与区县财政的合法利益。改进和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加大实行“免、抵、退”税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持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严格依法治税,加强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认真贯彻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强化税收征管,大力整治税收秩序。加强对重点税源、重点税种和重点纳税户的税收征管和监控,做好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代扣代缴和申报纳税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税收监管。加强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完善各种代征代缴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税费的源泉控制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制度,扩大稽查覆盖面,加强对重点税源、税种的税收稽查,减少税收流失。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大力推进各项税费征收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扩大远程电子报税实施范围,完善票款分离办法,建立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四)清理整顿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和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到期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恢复征税。取消非政策性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对于不执行统一税收政策、越权制定、违规批办减免税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五)调整部分收入政策。
1.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义务,调整关税税率和政策。
2.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统一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政策。
3.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实行全额征税,经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在5年内全部返还,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