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江北五宝镇、渝北关兴镇、巴南姜家镇、江津珞璜镇、合川盐井镇、北碚天府镇采(碎)石场建设,新建3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第一阶段累计形成5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2.第二阶段(2003年1月─12月)
(1)禁止区已关闭第二批采(碎)石场,产量约400万吨。
(2)实施万盛区南桐镇采(碎)石场新建和上桥火车站碎石集散供应地建设,形成供应碎石量2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3)继续抓紧各新建大、中型采(碎)石场的建设,2003年底新增5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第二阶段累计形成12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3.第三阶段(2004年1月─6月)
(1)禁止区内采(碎)石场全部关闭。
(2)按布局方案,完成限制区外新建采(碎)石场和限制区内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形成新增55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4.第三阶段累计形成18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对都市圈边缘不向主城区和城市规划区供料的渝北张关、巴南麻柳嘴等地的采(碎)石场,按小型采(碎)石场标准达标整改,各形成3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向外或周围辐射。
四、布局规划方案的实施实施本布局规划方案的阻力和难度较大,必须加强执行力度,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建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机制。
(一)考核验收标准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新建采(碎)石场的基本要求,编制采(碎)石场的设计标准,制定新建采(碎)石场的建设及原有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考核验收标准。
(二)管理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相关的管理法规,按批准的采(碎)石场的布局方案为依据,对新建采(碎)石场严格按生产企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三)经济政策限制区内采(碎)石场达标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碎石生产,并根据离城中心距离远近征收环保调节税,使碎石价格供求成本相对公平,以保证新建采(碎)石场所产碎石的市场竞争力。限制区内的采(碎)石场在规定的经营期限满后,应视限制区外采(碎)石场的建设运行情况逐步予以关闭。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