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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哈五公路车辆通行收费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
哈五公路车辆通行收费问题的批复
(黑财综[2002]131号 2002年12月5日)


省哈五公路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哈五公路收费问题的请示》(黑哈五高路发[200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字[1998]28号)规定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将目前的三个收费站合并为两个收费站,即将国道周家收费站南移并入拉林收费站,平房至阿五界段和阿五界至拉林段通行费由拉林收费站合并征收。
  二、并站后,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表)。收费年限暂定五年。期满前三个月,要将这五年的收支等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另行审核制定收费标准和征收年限。
  三、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1]9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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