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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79号 2002年12月4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4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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