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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


各市(地)、县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含基建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向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或由上级局指定一个下级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申报表;
  (二)矿山企业应具备的采矿证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矿)、营业执照、年检证、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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