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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体制,确保基础教育发展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市、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增加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并确保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设备购置,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依法组织做好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保障农村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各地“一费制”收费标准高于省免收书杂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区县(市)政府要筹措资金,足额拨付。同时,各学校要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减免书杂费的政策规定。要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困难家庭的学生就学。
  (十一)重视解决基础教育欠债问题和危房改造。今后,凡新建、扩建学校,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按基建程序报批。处理教育欠债应坚持“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处理。各级政府要重视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制定方案,落实措施,把危房改造与调整学校布局、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十二)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办学审批制度。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
  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凡有利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解决政府投入不足,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在确保义务教育有足够学位就近入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办学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改革。要根据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订这类学校的资产、财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办学质量的前提下,部分公办学校可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的教育资源可按民办学校机制进行试验,但不能把公办名校改为民办学校。要通过教育布局调整、重组部分公办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提高规模效益。逐步建立既符合教育规律,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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