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好中小学校布局,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视学前教育;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核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各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投入,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做好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土地的规划、安排等有关工作;组织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中小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对各镇(街道)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改造薄弱学校,建设示范性中小学。
(六)镇(街道)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落实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保证义务教育巩固发展。
2002年底前,全市要完成镇(街道)教育办公室的撤销工作。镇(街道)教办撤销后,镇(街道)有关教育工作由镇长(主任)负责,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一名助理协助镇长(主任)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按人口规模配置3—7名符合任职资格的教育事业编制的教育专干,承担本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具体编制数由区、县(市)编制部门按人口规模核定。
村(居)民自治组织要继续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要协助落实安排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配合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工作;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鼓励和倡导捐资助学,帮助本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三、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为基础教育提供物质保障
(七)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区县(市)长负责制,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管理全部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省统一制定的工资项目标准,通过银行直接将教职工工资拨入在银行设立的教职工个人账户中。加强对教职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对未能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八)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所缴款额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要按省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确定调整“一费制”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完善确定基础教育其它项目收费标准的操作程序。“一费制”所收经费,要确保全部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的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支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抽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搭车收费”和自立名目收费。各中小学校要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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