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汕府[2002]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后备力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粤府(2001)8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粤府办(2002)55号)和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
(一)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市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宁可在别的方面克服存在困难,也要保证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并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并切实予以保障。
(二)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处理好基础教育规划与现状、数量与质量、巩固与提高、投入与效益的关系;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实现我市基础教育现代化。
二、完善“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
(三)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市基础教育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并于2002年年底前全面落实。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区县(市)上报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区县(市)给予财政转移支付,对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加强教育督导检查,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建设优质普通高中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