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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实施400个贫困村开发式扶贫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实施400个贫困村开发式扶贫的意见
(辽政发[2002]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六大要求,继续推进扶贫开发,巩固扶贫成果,尽快使尚未脱贫的农村人口解决温饱问题,并逐步过上小康生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步伐,省政府决定,在继续扶持2002年206个贫困村开发式扶贫的基础上,2003年再确定200个贫困村实施开发式扶贫。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政府安排16120万元资金,用于406个贫困村开发式扶贫。其中6120万元用于2002年扶持的206个贫困村的继续扶持和巩固提高,每村扶持资金30万元;1亿元用于2003年新扶持的200个贫困村,每村扶持资金50万元,扶持期限为1年。市财政按省规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与省财政资金配套。省、市配套比例为: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铁岭、葫芦岛7个市为1:1,阜新、朝阳2个市为1:0.5,省、市资金总规模要达到28145万元(资金安排见表)。各市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列入2003年年初预算,与省财政资金同步下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新确定的200个贫困村的范围和条件。2003年新实施开发式扶贫的200个贫困村,要在1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省定贫困村的范围内选择。辽西地区的建昌、朝阳、喀左、建平、北票、凌源、义县、阜新、彰武、康平10个县(市)各选定15个贫困村;辽东地区的清原、新宾、西丰、桓仁、岫岩各选定10个贫困村。新确定的贫困村,要符合贫困人口集中、贫困程度较重,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以下,村领导班子作风正派、工作能力较强等条件。
  三、制定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扶贫开发项目。2003年新实施开发式扶贫的200个贫困村,要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制定村级扶贫开发规划。并根据村级扶贫开发规划,尊重群众意愿,落实好2003年扶贫开发项目。开发项目以能够直接增加群众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为主,适当安排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2003年项目计划必须覆盖80%以上的贫困户,并由村委会面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对2002年已实施开发式扶贫的206个贫困村,要切实抓好巩固提高工作。已经建成的项目,要保证发挥效益;尚未建成的项目,要抓紧进行建设;积极开发新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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