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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赣计价调字[2002]1351号 2002年12月23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计委),各开发区物价局:
  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监管、价格决策和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价格信息导向,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物价工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全国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新的工作定位调整思路,围绕国家计委汪洋副主任提出的“价格监测工作既要立足于当前,积极进取,不断创新,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又要着眼于未来,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加强领导,打好基础,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的要求,结合江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积极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价格法》明确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从法律上确定了价格监测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增强价格决策预见性、科学性、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政府制定调控措施、制定价格政策、了解政策执行的效果都离不开价格监测。做好这项工作,就能够为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价格情况,当好政府的耳目;就能够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调控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就能够正确引导生产和经营,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承担国家重要商品价格监测的南昌、赣州、抚州、九江、宜春等5个设区市,承担国家粮食价格监测的高安、樟树、信丰等3个县(市):承担棉花价格监测的彭泽、高安等2个县(市)以及承担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的9个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部署,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狠抓落实,选好采价点.找好采价员,找准代表品,严把采价关,积极做好各类价格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价格监测工作不受影响,注意保持监测机构职责和人员的稳定,做到职能不变、工作不断。按照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277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工作,切实保证数据采集、监测分析质量、数量和综合上报率的稳步提高按照国家计委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考核评比范围包括价格数据采集、价格走势预测分析以及价格信息交流等,重点是考核、评比上报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考核评比办法依据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实施。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明年,省价格监测中心将每季度通报一次考核评比情况,年底进行总结评分,表彰先进单位,通报落后地区,评出质量年活动优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和优秀价格监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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