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彩虹大桥和北塘大桥收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5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彩虹大桥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批复
(津价费[2002]561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在彩虹大桥正式实行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的请示》(津开价字[2002]20号)收悉。鉴于在彩虹大桥对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已得到社会和车主的认可,经研究,同意天津泰达管理有限公司在彩虹大桥对货运车辆正式实行计重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在彩虹大桥通行的载货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及其牵引的拖车、各类厢货车、集装箱车等车辆,一律按每次通行时的车货总质量(重量)收取车辆通行费。计费重量以吨为单位,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上的保留到吨,吨以下尾数不计。
二、普通载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对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运输车辆,按照每吨0.8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