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2]382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12月1日起,再次调整我省的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从2002年12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在各地现行电价价目表的基础上,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降低4.20 分/千瓦时(含税,下同),非普工业用电电度电价降低4.10分/千瓦时,商业用电电度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住宅用电电度电价降低3分/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降低4分/千瓦时。同时,降低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趸售县和深圳市的趸售电价各2分/千瓦时。各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在11月1日已降低了直供直管范围内的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各1分/千瓦时,对目前还未上报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的广州、韶关、汕尾、佛山市,请当地物价局将此次和11月1日电价调整的降价空间统一考虑,制定具体的电价调整方案,并请务必在12月18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