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广州港一港跨多市,为加强港口下放后的港政管理工作,确保港口运输生产安全和正常秩序,港政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1.新的广州港务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1)原广州港水域、出海航道和锚地;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原广州港作业区及岸线;
(3)东莞市区域内新沙一期、二期(规划中)作业区及其岸线。
2.原广州港出海航道东侧在东莞市境内的岸线和陆域(包括沙角电厂码头),除新沙一期、二期(规划中)以外,纳入东莞市港务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从2003年1月1日起由东莞市港务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规费的(代)征收和(代)管理工作。
东莞市在其辖区内岸线建设码头,必须符合全省港口发展规划,项目可直接按程序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为了保障广州港出海航道的正常运输秩序和安全生产,通信调度必须集中统一。在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运行的任何船舶和水上设施,包括在出海航道航行、进港顺序的安排;锚地使用的申请和安排;船舶遇紧急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灾害性天气的防范与抗御时的行动,都必须在广州港务管理机构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广州港务管理机构对进出东莞境内码头(原广州港范围)的中外籍船舶,要给予合理及时的安排、清晰明确的通讯调度指令和安全有力的保障措施。
有关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的通讯联络、调度指挥的章程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经征求有关市港务管理机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港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4.通过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东莞境内(限原广州港港区范围,且除新沙一期、二期以外)的船舶,在船舶系岸以后至离泊之前,有关港政及安全生产由东莞市港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系岸之前与离泊以后,服从广州港务管理机构的管理。
5.港口下放后,广州港沿用历史统计口径(包括东莞沙角电厂码头),暂定5年。5年后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重新议定。
6.广州港出海航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委托广州港务管理机构牵头负责。
航道建设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资金由省、市政府商国家计委、交通部协调解决。
航道维护方案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根据全港区的生产发展需要和航道水深实际情况制定,经征求有关市港务管理机构和相关港口企业意见后实施。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和东莞港务管理机构的港口建设费返还和货物港务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使用主航道的各港口企业按吞吐量分摊。具体筹措办法由广州港政管理机构牵头协商制定,报省经贸委和省交通厅审定后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全省港政管理协调工作,在省交通厅内设省港航管理局(副厅级),不增加编制,人员在厅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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