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2]93号)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交通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91号文)。
(二)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
(三)省政府与交通部2002年1月21日座谈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2](12)号)。
二、指导原则
(一)属地下放、一港一政。
(二)政企分开,促进港口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理顺有关各方的关系。
(四)全省港口实行统一规划,在广州港出海航道两岸建设码头必须符合广东省港口布局规划,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三、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州、湛江、汕头三个港口直接下放给三个属地市政府,包括港务局直属企业、水域、出海主航道及锚地,由各市政府接收后再组织实施港口政企分开。
(一)企业管理体制
广州、湛江港剥离原港务局下属企业,包括本港码头泊位及锚地水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港口集团公司;汕头港口集团公司原则上维持现状,按照国办发[2001]91号文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各港口集团公司由接收市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港口集团公司现在拥有或将来修建在其他地区的码头泊位视同企业行为,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报批并缴纳税费。
(二)港政管理体制
港政实行属地管理。建议各市在原港务局港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新的港务管理机构(已经政企分设的汕头港务局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新的港务管理机构对下放后的各港港区实行港政管理,同时作为港口规费的代征单位,负责港口公共码头和货主码头企业的港口规费代征收和代管理工作。具体职能按照交通部交函水[2002]1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