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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代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代理
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2]317号)


  经审核,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准予下列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委托,代理2002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公告(一)》(穗地税发[2002]4号,见附件一)和《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公告(二)》(穗地税发[2002]31号,见附件二)上公布的单位。
  二、2002年12月经审核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见附件三)。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确保代理质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今年中介机构的代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委托中介机构代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于2003年2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复印件。代理协议必须同时符合《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所附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和《广州地区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销税务登记操作与监管程序》(穗地税发[2001]350号)第113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理协议复印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中介机构的代理报告。
  二、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如发现委托方有重大、特殊的纳税事项,应当在代理报告中披露或者直接向委托方的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三、中介机构应于2003年2月22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协议汇总表(表头应有:受托方名称、受托方盖章;表内应包括:序号、委托方名称、注册类型、地址、联系电话、合同号码;表下应注明:汇总表经办人、联系电话)。
  四、凡代理报告的结果是应退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在代理报告中详细披露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着重对企业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减免所得税、投资收益补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境外收益补税额等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财政补贴收入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税款入库金额是否与申报一致及税票是否齐全,退税的原因,核实中的问题,审核事项与企业有无异议等作详细的说明。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报告未按我局有关文件要求的程序和工作重点进行代理审核的,其出具的代理报告视同无效。
  六、上述中介机构应在2003年5月15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式三份的代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应有:代理户数、代理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委托方或地税机关的建议,委托方的申报质量比上年度有何改进,共查增所得额(单位:万元,下同)、查补所得税,查减所得额、查退所得税等。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03年5-11月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进行重点调查,并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互相抽查,检查结果将反馈给中介机构及其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如有出具虚假代理报告等严重违规现象,广州市地方税务将取消其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资格,并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98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对有关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质量有意见的,可来函反映(地址:吉祥路4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税政二处收, 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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