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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中是否要结合执收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验,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己不具备收费资格的单位,要及时注销收费许可证;对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计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填写上证;对己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按降低后的标准填写上证。严禁通过上证将不合法收费合法化对授权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上证时要将其核定收费标准的有权机关名称和文号与省级以上有权机关的名称和审批收费标准的文号一并填写上证,否则将视为不合法收费;对不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审验和换证而继续使用旧证收费的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收费许可证只能由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翻印。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省计委负责中央驻昆收费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核发工作;各地、州、市计委负责中央和省级单位驻各地、州、市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核发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核发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时,要收回并注销以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包括正、副本),对注销及积存未颁发的旧版收费许可证要集中统一销毁。
  (六)各地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和收费许可证公告上报工作。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总结及换证工作情况,应于2003年8月底前上报我委。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为适应机构改革和亮证收费需要,加快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在总结以往收费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收费许可证的版式、行业编码、正副本规格等进行了调整,对制证机关、发证机关收费管理印章作了变动。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本规格为39.9×26.2厘米、副本规格为54×39厘米,版面见附件一、二。
  (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除新办、重大变更、污损、遗失补发外,原则上每五年换发一次;《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办理临时性收费许可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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