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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换证和年审工作的领导,做好安排与部署,及时协调和解决换证和年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熟、工作细致、作风踏实、责任心强的干部到换证和年审第一线工作;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执收人员的培训,组织执收人员认真学习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确保换证和年审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一)凡持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手续并换领新证。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或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以及经批准实施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仍实行一点一证管理,由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申请办理。需要对下属收费点增发副本的,由持正本的收费单位统一申请办理。
  (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全省统一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属省级管理核发的《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执收单位应于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省计委办理换证手续;属地、州、市管理核发的《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各地、州、市计委根据本地区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于2003年7月底以前完成。
  (三)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相结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规定的审验内容、要求、程序和纪律,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对年审合格的方可换发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属省级管理核发的《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其换发新证工作要在对执收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情况进行审验的基础上进行。执收单位应对近年来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的自审自查,写出书面总结(包括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上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持原《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情况工作总结,收费票据存根(2002年度连号票据4至5本),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市场准入的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参加审验,对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换证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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