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及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1403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地、州、市计委,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12号文件关于收费许可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决定结合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也是政府实施收费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治理乱收费的有效形式和措施。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收费管理,巩固“清费治乱减负”成果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予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本单位加强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收费许可证换证和年度审验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按照《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2]112号)规定,结合亮证收费,对收费单位在2003年底前建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要求。
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滇单位要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执收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通知和督促所属各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和办理换证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