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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及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1403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地、州、市计委,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12号文件关于收费许可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决定结合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也是政府实施收费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治理乱收费的有效形式和措施。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收费管理,巩固“清费治乱减负”成果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予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本单位加强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收费许可证换证和年度审验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2]112号)规定,结合亮证收费,对收费单位在2003年底前建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要求。
  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滇单位要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执收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通知和督促所属各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和办理换证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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