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2002年经营所得为60万元,另有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股权投资收益255万元,其中,从境内A企业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A企业当年为新办第三产业,享受免税优惠;从境内B企业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B企业适用税率为15%;从境内C企业分回投资收益40万元,C企业适用税率为20%;从境内D企业分回投资收益30万元,D企业适用税率为33%。
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136.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60万元+50万元+100万元+85万元+40万元+30万元=365万元;
第二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6.5万元(先用60万元应税所得弥补,再用从B企业分回的投资双方税率差较大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76.5万元弥补),剩余228.5万元(分别是B企业的8.5万元投资收益,C企业的40万元投资收益,D企业的30万元投资收益,A企业的100万元投资收益以及该企业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第三步,减去免税及不需补税所得180万元(分别是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A企业分回的收益100万元、D企业分回的收益30万元);
第四步,加应补税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
8.5万元÷(1-15%)×15%+40万元÷(1-20%)×20%=1.5万元+10万元=11.5万元;
第五步,应纳税所得额=228.5万元-180万元+11.5万元=60万元;
第六步,所得税=60万元×33%=19.8万元;
第七步,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抵免税额=11.5万元;
第八步,应缴所得税额=19.8万元-11.5万元=8.3万元。
(二)境外所得的补税方法
境外所得补税方法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工薪支出的有关扣除问题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的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