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25万元+130万元=1155万元。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问题
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销售(营业)收入减去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问题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纳税人的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减除免税所得,仍有盈余的,可用于抵扣研究开发费的附加扣除额。
四、关于股权投资所得补税的计算方法
(一)境内股权投资所得的补税方法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现将企业取得的境内股权投资所得补税方法调整如下: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的,均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采用“抵免法”。即投资企业将收到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所得,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额,再扣除其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是:
1、在计算收入总额时,投资方将收到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不经还原,直接并入本企业的收入总额。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上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
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
3、将企业的所得税额减去应补税的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为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