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212号 2002年12月1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反映,经2002年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等于企业纳税调整前的所得乘以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公式是: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公式中,纳税调整前所得即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苏地税发[2002]200号)主表第20行);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即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有多项捐赠,法定扣除比例相同的应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法定扣除比例不同的,应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2年度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为1500万元,其中对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对光华基金会捐赠20万元,对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35万元,对某国家级图书馆捐赠110万元,对某国家级歌舞剧院捐赠120万元,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一)对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可全额扣除;
  (二)对光华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法定扣除比例为3%,扣除限额为1000万元×3%=30万元,实际捐赠55万元(20万元+35万元),超过限额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国家级图书馆、国家级歌舞剧院捐赠法定扣除比例为10%,扣除限额为1000万元×10%=100万元,实际捐赠230万元(110万元+120万元),超过限额1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