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监处(科、股)应当及时填写《安全检查案件移送书》(见附件3),并在2日内移送本局稽查科(处、股)依法查处,并给予配合;
(二)案件结案后,受移送的稽查科(处、股)应当填写《安全检查案件结案书》(见附件4)将案件查处结果告知移送的安监处(科、股)。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检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单位可以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守则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药品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对企业技术机密应予保密,实事求是,认真履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被检查单位就餐;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活动或任何馈赠;不得让被检查单位出车接送。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九十七条、
九十八条、
九十九条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现场监督检查审批表(略)
附件2:河北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略)
附件3:河北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安全检查案件移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