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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北省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药安[2002]570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药品监督的法定职责,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药品生产或配制制剂全过程的现场检查活动。
日常监督检查分常规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的安全监管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的注册与安全监管科(处)、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内设的监督股(以下简称安监处(科、股)),具体实施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管理或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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