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吉省价工字[2002]37号 2002年12月24日)
白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的请示》(白山价字[2002]91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听证会意见,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覆盖区域)按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民用水每吨0.30元;公用水每吨0.50元;特业用水每吨0.80元。
二、城市统一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城市统一供水的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收费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上缴白山市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03年1月1日执行,即按1月1日之后用水量计征。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收取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