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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
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646号 2002年12月20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重新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所收费标准的函》(闽公函[2002]26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近二年来的执行情况,并考虑到强制戒毒人员治疗阶段的特殊性。为使我省强制戒毒收费便于操作,并规范收费行为,就我省重新核定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实行分阶段核定收费标准。强制戒毒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期前3个月4000元标准收取,从第4个月起,每增加1个月另增加收费500元。
  二、强制戒毒收费开支的范围。包括治疗费(含药品费、检验费、护理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费等)、生活费(含伙食费、床位费、日常生活用品和被服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对自愿戒毒人员和自愿选择高级戒毒病房[每间3人(及以下)居住,独立配备彩电、沙发、钢丝床垫、卫生间、洗浴设备等]人员,在与强制戒毒所签定协议的情况下,其治疗费和生活费可由强制戒毒所与自愿人员或其家属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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