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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抵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2]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义务兵家属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我市自实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落实统筹收缴工作,在完善和发展新时期社会统筹优待制度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为兑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解决部队和优抚对象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经济保障和坚实的物质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情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使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和落实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进一步推动优抚工作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优待金社会统筹是深化优抚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优抚工作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创建双拥模范区(县)和模范单位活动,把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宣传教育与全民国防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深对“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理解,明确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各区县、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宣传教育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使全市的宣传教育做到有点有面,有计划、有组织、有规模,形成一定的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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