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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委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
  (四)积极参加自治区和地、市、县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调查、咨询、评议以及其它活动,积极建言献策;
  (五)密切联系各族各界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和意见,准确及时地反映社情民意;
  (六)积极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揭批达赖,反对分裂,多做增进民族团结的工作,为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通过例会、提案、视察、调研等形式,充分发挥委员参政议政作用
  1、自治区政协每次举行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要将会议主要议题提前1个月通知委员,以便委员安排时间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活动,为委员掌握情况、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2、在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上,要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要将委员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转送有关方面和部门认真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委员。
  3、增强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委员随时可以提出提案,反映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做好提案的审查立案、转办、督办和跟踪落实工作。提案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反馈办案结果。
  4、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要根据自治区工作大局和政协工作重点,制定规划,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到农牧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
  5、委员视察、调研应当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一是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是国家和自治区大政方针、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三是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及廉政建设情况;
  五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其它社会性重大问题。
  6、委员在视察、调查中发现应当报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同时对认为带有普遍意义的意见、建议,应当以报告形式向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办公厅文件正式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与委员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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