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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委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发挥
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委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21日)


  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提高政协整体工作水平,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政协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牢固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是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的基础和关键。自治区政协和各级政协组织要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
  发挥委员作用最根本的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激励委员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切实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始终不渝地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增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全面进步贡献力量。
  二、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有关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自治区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研究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消委员资格的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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