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电[2002]44号 2002年12月25日)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福建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对部分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为:华能福州电厂0.365元,嵩屿电厂0.4032元,漳平二厂0.3816元,恒发电厂0.3978元,水东水电厂0.3032元,竹洲水电厂0.3543元,棉花滩水电厂0.3747元,水口水电厂0.271元,邵武电厂0.3694元。其他上省电网电厂的上网电价也将根据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由我局另行下达。
二、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1分钱。对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22元,城乡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92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195元。为理顺电价结构,其他类电价也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以上销售电价中所含的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另行下达。取消“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三、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价格分三年逐步过渡到统一价格0.23元/千瓦时。其中:本次电价调整后至2003年为0.19元/千瓦时、2004年为0.21元/千瓦时、2005年起执行统一电价。
三明化工总厂的尿素生产用电优惠价格执行0.18元/千瓦时。永安智胜化工联合公司和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尿素生产用电优惠价格执行0.23元/千瓦时。
由省电网趸售给各趸售单位的化肥优惠电量,其趸售电价分别比上述电价低2分/千瓦时。
各化肥生产用电企业的优惠电量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四、本次电价调整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部分企业2002-2003年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2002]商392号)停止执行,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五、为保证我省各趸售县的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避免电价频繁变动,趸售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403元(不含库区建设基金)执行。何时执行到位将另文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优惠过渡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563号)继续有效,待规定的优惠电量电价执行期满后,执行全省统一的趸售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