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
2003年春运我省公路客运票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
《关于粤价[2002]398号于2003年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方案的请示》(粤道协字[2002]第039号)收悉。
2002年春运我省公路客运票价经过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在春运期间,合理地解决了公路客运供需双方的矛盾,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绝大多数客运企业认为,春运客运票价的制定符合广东的实际情况,保证了乘客走得了走得好,群众投诉明显减少,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了春运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基本做到社会满意、消费者满意、经营者满意。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春运价格政策,现就2003年春运我省公路客运票价上浮幅度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2003年春运期为1月17日至2月25日止,共计40天。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
二、春运期间我省公路客运基价标准及票价计算公式继续执行《关于2002年春运我省公路水路客运票价上浮幅度的复函》(粤价函[2001]567号)的规定(见附表)。票价构成中的客运附加费、燃料附加费、支线补贴、过桥过路费和旅客站务费不上浮。
三、春运票价上浮幅度规定为:
1、节前头5天(即1月17日至21日),全省公路客运票价在2003年春运公路客运车型基价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节前其余10天,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顺德、惠州八市市区发往各地的公路客运票价,可按基价上浮幅度不超过65%,其他各地上浮幅度不超过45%;
2、节后25天,广州市区发往各地的公路客运票价,可按基价上浮幅度不超过65%,其他各地上浮幅度不超过45%;
3、整个春运期间,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内线路起止站在镇与镇之间的短途公路客运票价,可按基价上浮幅度不超过30%;
4、城市有线路编号的公共汽车、中巴、出租车、过江轮渡等公共交通票价一律不上浮。
四、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定允许上浮的幅度为最高幅度,各客运企业应根据不同时段、不同线路、不同车型分类,在不超过省定最高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价格,报当地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