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
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所制定文件的有关内容与
《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的范围。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且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原则。
(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
《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具体修改理由包括:超越制定权限,有行业或地方保护倾向,违法增设审批环节,有关发布招标公告媒介的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资格审查的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评标专家的选择违反
《招标投标法》,有关标底的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有关确定中标人的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通知书的发送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有关签定合同的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违反法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时限的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