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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等关于在全省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3、超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到户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的;
  4、已改制的灌渠(租赁、承包等)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6、基层政府或管水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已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的;
  3、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超过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3、有关单位在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为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求分为动员部署、全面清理、审核处理、检查抽查和整章建制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在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电视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1月底前完成。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找出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专项治理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2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执行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和农机服务收费等逐项重新审核,严格把关,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废止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文件,向农民公告。同时,要组织好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第四阶段为检查、抽查阶段。省物价局于2003年3至4月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和农机服务等生产性项目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农机局、水利厅和省电力公司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适时进行重点抽查专项治理情况,各市价格、财政、农业(农机)、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深入基层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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