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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等关于在全省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电力
公司关于在全省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2]166号 2002年12月23日)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计划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供电局,省农机局、省农电局: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9月4日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要求,现就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任务、目标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生产性费用中由政府实行定价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这次专项治理要实现的目标是,在农业生产供水方面,要基本杜绝基层政府或管水组织在末级渠系水费计收中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截留挪用水费的行为。在电力方面,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水平,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在电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在农机服务收费方面,要杜绝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乱收费行为。总的目标是,农业生产供水、供电、农机服务收费明显降低,全面规范,并力争专项治理后不反弹。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乡、村管水组织包括由基层管水组织代收水费的灌区管理局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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